绍兴县物价局
关于调整小舜江自来水到户价格的通知
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、各有关单位:
为切实保障居民生活用水,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节约水资源,促进水务事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浙江省定价目录》(浙价法〔2002〕331号)等有关规定,我县小舜江自来水到户价格调整,经听证会论证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,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(用水量)起执行。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用水结构调整为四类:一类为居民生活用水,二类为非经营性用水,三类为经营性用水,四类为特种行业用水。
居民生活用水指:居民、儿童福利院、敬老院、幼儿园(包括托儿所)、小学、中等教育(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)学校,以及高校学生公寓、宿舍、食堂、浴室等用水。
非经营性用水指: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部队(包括武警部队)、狱政(包括劳改、劳教)等用水。
经营性用水指:工业、商业服务业(含从事商品交换、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等用水)。
特种行业用水指: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、洗车业、桑拿浴室、美容美发厅、洗衣店等用水。
二、到户价格水平调整为:居民生活用水2.20元/立方米,非经营性用水3.30元/立方米,经营性用水3.70元/立方米,特种行业用水5.60元/立方米。为节约用水,减少水资源的浪费,对“一户一表”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(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)。
三、县供镇结算价格调整为1.80元/立方米。
四、水价调整后,请县水务集团做好供水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,并继续做好社会弱势群体的优惠照顾工作。之前我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。
附:绍兴县小舜江自来水到户价格调整情况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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